煤矿防爆安全十不原则

来源: 发布:2022-03-04 浏览:898

防爆安全十不原则:

1.煤矿使用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2.普通便携式电气测量仪器必须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地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中的瓦斯浓度。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通过上级培训考试,并取得证书。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通过矿山级培训考试并取得证书。

4.防爆电气设备进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并颁发证书后,方可进井。

5.工业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用户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经矿山机电副总裁批准,否则不得进井。

6.使用和改造地下防爆电气设备额定值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7.地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维修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技术要求。

8.防爆性能受损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9.防爆外壳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维修规程》,必须由取得防爆维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

10.防爆电气维修人员(兼职防爆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防爆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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